- 作者:佚名
- 时间: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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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本站原创
汉口学院行字[2019]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我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方面的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做出处分(理)决定的相关单位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四条 申诉人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五条 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便利、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汉口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代表学校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七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校团委、后勤集团、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法律专家顾问团,由学校聘请律师、司法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申诉人申诉事项;
(三)提出维持、重新审查、更改或撤销学校处分(理)的意见。
第九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范围及条件
第十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事项范围为: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理)(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不服的。
第十一条 申诉人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二)对被申诉人作出的处分(理)决定不服,属于第十条所列范围之一的;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规定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四章 申诉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人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事由及请求等);
(二)汉口学院学生申诉登记表(见附件);
(三)被申诉人对申诉人作出处分(理)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三)就同一事由,已经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并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答复的;
(四)已经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五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诉的决定。
对于符合申诉受理范围和条件,但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申诉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进行。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期间,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进行调查审理,被申诉人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八条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诉处理期间,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决定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双方陈述、申辩,并进行取证。
第十九条 被申诉人负有答辩举证责任。申诉处理期间,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要求被申诉人进行答辩举证。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发出的书面答辩举证通知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说明、作出处分(理)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等。
第二十条 被申诉人逾期未进行答辩举证的,视作放弃答辩举证。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依据情形作出责成相关单位重新审查、变更或撤销学校处分(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期间,学校处分(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 处分(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分(理)决定存在与第二十一条(一)规定不相符合的情形,作出要求被申诉人重新审理、变更或撤销处分(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终止申诉处理,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
(一)申诉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二)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申诉的;
(三)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后,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处理决定书至申诉双方。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要求被申诉人重新审理或变更处分(理)决定的,被申诉人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做出审理、处理决定,但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申 诉 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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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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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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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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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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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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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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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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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诉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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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 材料 |
□本人申诉书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籍证明 □学校对申诉人处分(处理)决定书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申诉的复查决定书 □其他须提供材料(如代理申诉人委托书,相关证据、证明等,在备注处注明) 备注: | ||||||||
□ 准予 受理 |
受理事项 |
□不服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 □不服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 | |||||||
受理理由 |
£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或专科学生 □申诉事项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申诉事项已经学校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 □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其它 备注: | ||||||||
□ 不予 受理 |
不予受理理由 |
□非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或专科学生 □申诉事项不属学生申诉范围 □申诉事项未经过校内申诉程序 □申诉时间超过期限规定 □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自动撤回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 □已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并已作出处理答复 □已经就申诉事项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 □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形 备注: | |||||||
本人愿对申诉书所写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若有不实之处,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诉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汉口学院学生申诉登记表
(此页无正文)
汉口学院
2019年6月11日
主题词:学生 申诉 处理 办法
汉口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9年 6月11日印发
校对:喻振刚 (共印3分)
(学校办公室供稿)